(2016)冀02执40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徐晓峰与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峰,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0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晓峰,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城区人大楼*楼*****号,身份证号1302221970********。被执行人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1050022213。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晓峰与被执行人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