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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浒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金溪农行诉被告刘万华、尧信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刘万华,尧信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浒民初字第1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负责人孙明委托代理人王小东被告刘万华被告尧信泉原告金溪农行诉被告刘万华、尧信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小东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刘万华、被告尧信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溪农行诉称,借款人吴志兴于2012年9月13日与中国农业银行金溪县支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农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0元,期限三年,2015年9月12日到期,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季结息,由刘万华、尧信泉两人担保,借款人吴志兴于2012年12月15日死亡。截止2015年9月10日被告尚欠贷款余额30000元、利息59.51元,现贷款已逾期。经我行客户经理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被告总是回避致使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万华、尧信泉归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9.51元(截止2015年9月10日,以后利息再算),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万华未进行答辩。被告尧信泉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原告金溪农行与借款人吴志兴签订农户借款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XXXX),借款金额为30000元,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额度有效期为三年即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借款人可随借随还,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借款利率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刘万华、尧信泉在合同中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期内,借款人吴志兴于2012年9月13日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元,原告同日将贷款发放至吴志兴6XXXX账号内。借款人吴志兴于2012年12月15日死亡,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截至目前尚欠贷款余额30000元、利息59.51元(截止2015年9月10日)。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编号为3XXXX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金溪农行证明、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万华、尧信泉自愿在借款人吴志兴与金溪农行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中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刘万华、尧信泉与原告金溪农行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债务人吴志兴已死亡,被告刘万华、尧信泉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刘万华、尧信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万华、尧信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元整及利息59.51元(利息截止至2015年9月10日,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1元由被告刘万华、尧信泉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瑶人民陪审员 彭 珊人民陪审员 彭志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伦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