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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张少斌与侯双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斌,侯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恢87号申请人张少斌,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淡村镇古西村徐伍组。代理人张光民,男,195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淡村镇古西村徐伍组,系张少斌之父。被执行人侯双安,男,195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淡村镇古西村徐伍组。申请人张少斌与被执行人侯双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15.4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侯双安银行存款84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恢8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