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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安营、段纪元等与赵红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营,段纪元,刘振,赵红涛,赵雪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112号原告李安营,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德兴。原告段纪元,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刘振,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涛(又名韩红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凤桥,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雪彦(又名韩飞),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2016年5月11日受理原告李安营、段纪元、刘振与被告赵红涛,第三人赵雪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营、段纪元、刘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安营、段纪元、刘振负担。审判长  蒋建民审判员  翁秋敏审判员  段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