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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589号原告邓某,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王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邓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罗永成审判员  叶 宸审判员  张继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