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589号原告邓某,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王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邓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罗永成审判员 叶 宸审判员 张继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