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邵守文与徐强、柯燕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守文,徐强,柯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邵守文,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徐强,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凤城。被执行人柯燕华,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凤城。申请执行人邵守文与被执行人徐强、柯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守文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6)闽0122执6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强所有的座落在连江县凤城镇房屋。现因上述房屋财产难以在短期内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玮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