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民初字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巫山县渝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后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渝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后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民初字1924号原告巫山县渝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明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本田、江小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后俊,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渝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后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山县渝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渝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渝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渝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交纳37.5元,由原告巫山县渝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发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