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45号罪犯王云华,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桂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云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六月、二0一二年五月、二0一四年十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云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