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书与被执行人肖悦民、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书,肖悦民,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书,女,1978年1月5日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肖悦民,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华志伟,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李晓书与被执行人肖悦民、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华志伟给付原告李晓书本金9.8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月16日起至给付时止本金3.8万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该款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2万元,余款于2015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肖悦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连带给付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两位保证人保证二被执行人到期还款,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裁定扣留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工资收入,扣留保证人工资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剩余执行款已全部扣足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