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463号原告:刘某,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万 驰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家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