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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2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2441号之一原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法定代表人曹征东,董事长。被告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67号。法定代表人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金磊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