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杜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杜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1963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杜海林,1987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申请执行杜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海林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