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某、马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马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8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马某,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赵一刚,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公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科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马某及辩护人赵一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马某分别于2011年1月、8月起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参与以韦兰同、韦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首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被告人舒某于2011年1月由韦某、于某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于某伞下人员。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0年底上到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舒某伞下人员超过120人,层级超过3级,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8月由许某2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许某2伞下人员,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很快上到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同时兼做行业大经理的工作,负责管理伞下的体系人员,安排人员走工作、听课、管理下线人员的纪律,以及办理申购手续、发放提成等工作。被告人马某所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内部人员超过120人,其伞下层级超过3级,人数超过30人,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舒某于2015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马某于2016年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开户信息及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殷某2、宋某、殷某1、柴某、毕某、吕某1、高某、林某、徐某、马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舒某、马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某、马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被告人舒某伞下人员超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舒某、马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赵一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马某提出:知道自己在南宁所从事的行业为传销且涉嫌犯罪后,主动从江苏来到南宁投案,并将所知道的事情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马某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从犯;马某在老家有自己的事业,其在南宁从事传销的时间不多,主观恶意不大。综上,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当庭提交的证据有: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某、马某分别于2011年1月和8月份起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参与以韦兰同、韦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首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2011年1月,被告人舒某由韦某、于某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于某伞下人员。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2年下半年上到老总级别。被告人舒某伞下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1年8月,被告人马某由许某2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许某2伞下人员,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很快上到老总级别,同时兼做行业大经理的工作。被告人马某伞下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舒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马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舒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马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舒某、马某的身份情况。4、银行卡开户信息及银行卡流水,证实舒某帐号为21×××27的工行卡在2010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情况,其中该银行账户于2012年11月19日变更过银行卡号(变更前后分别为6222022102008951347、6212252102000128623),期间该账户共有资金4631245元进账。舒某与其体系内人员王某、许某2、杨某、陈某、韦某1、郑某1、舒某1、许某21、许旭、李某1、丁某1、王某1、马某0、周某1等人有资金往来,且有多笔具有传销申购款的特征。舒某卡号为62×××46的工行卡在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情况,期间该账户共有资金4631245元进账;舒某与其体系内人员丁某1、舒某1、张某1等人以及被其操作的陆某1工行卡之间有资金往来,且有多笔具有传销申购款的特征;马某卡号为62×××10的工行卡在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情况,期间该账户共有资金356480元进账。马某与其体系内人员刘某2、马某0、曹某1、宋某、羊银东、简某1、汤某1等人以及马某多张工行卡之间有资金往来,且有多笔具有传销申购款的特征;马某帐号为21×××72的工行卡在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情况,其中该银行账户于2014年2月20日变更过银行卡号(变更前后分别为6222082102001911857、6222082102002294816),期间该账户共有资金3258191元进账。舒某与其体系内人员耿某1、刘某2、简某2、贾某1、简某1、马某2、许某2、马某3、马某0等人以及舒某操作的吴某2工行卡间有资金往来,且有多笔具有传销申购款的特征。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3日从舒某处扣押到工商银行卡三张,包括尾号为8246的涉案银行卡;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各一张。6、证人殷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殷某2经殷某1介绍来到南宁,由舒某等人介绍资本运作行业,后与老婆张某3各交139100元加入该行业。舒某是行业的大老总。7、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宋某经刘某2介绍来到南宁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申购款由马某带到大沙田工行转走,后马某将宋某带到许某2租房处办理申购手续,被安排在王某4的下面。后发展李某4、季某1、严某1和刘某4等人加入。上线依次是王某4、刘某2、马某、许某2、舒某,直接下线是李某4和季某1,季某1下线是杨某3;李某4的直接下线是严某1和刘某4。老总有舒某、许某2、马某、马某0等人。宋某能辨认出舒某、马某。8、证人殷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殷某1经郑某3、马某2等人介绍缴纳139100元申购42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由马某2和马某带去银行转账缴款,后直接发展金某3,马某2、郑某3帮其把郑某4、殷某2、张仕芳、陈某5发展在其下线,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马某等人,马某、许某2等人也是大经理负责管理工作。9、证人柴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柴某经李某19介绍缴纳36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由大经理许某2带去银行转账缴款,申购单由马某、舒某1、许某2三个大经理帮填写。后发展王某2,上线依次是孙某3、陈某6、李某1、陈某、舒某;大经理有舒某1、许某2、马某,负责管理、帮新人办理申购手续、发米发油;老总有舒某、李某1、陈某6。10、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毕某与老婆经张某6、马某介绍,各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申购款由马某、张某6带到大沙田工行转走。后发展桂某3。上线依次是张某6、马某、许某2、舒某,下线是桂某3。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马某、刘某2、马某0,大经理是马某,负责管理。11、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吕某1经徐某、马某0、马某等介绍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徐某3、王某1,上线依次是徐某、马某0、马某7、马某、许某2、舒某;下线依次是徐某3、王某1、吕某3。老总有舒某、马某0、陈某18、许某2、马某等人,其中马某、许某2还做大经理,负责管理各自伞下的体系人员,安排人员走工作、听课、管理下线人员的纪律,给新人办理申购,给行业人员发油和发电话卡。1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高某经高某5、华某介绍来到南宁,马某给其讲解资本运作,后交139100元加入行业。上线依次是华某、张某10、林某、简某2、马某0、马某、许某2、舒某。老总有舒某、马某0、许某2、马某等人。1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林某经马某0介绍交139100元加入行业,后发展张某10、张某11、华某、周某1;华某、周某1又发展李某1、潘某、高某等人。林某的上线是马某0。行业老总有舒某、马某0、马某等人。1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徐某经马某0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陈某1、吕某5、刘某9,其上线是简某2,简某2上线是马某0,老总有舒某等人,大经理有马某等人。1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陈某1经徐某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徐某7、鲁某、欧某2。上线依次是徐某、马某0、马某7、马某、许某2、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李某1等人,大经理有马某等人。16、证人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底,华某经介绍缴纳139100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高某为下线,老总有舒某、许某2、马某、刘某2、马某0等人,上线依次为张某10、林某、简某2、马某0。17、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潘某经林某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李某1,上线依次是林某、简某2、马某0、马某、许某2、舒某,老总有舒某、马某0等人。18、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周某1经林某、张某11发展申购2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张某11、林某、简某2、马某0,老总有舒某、马某等人。1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陈某1经徐某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徐某7、鲁某、欧某2。上线依次是徐某、马某0、马某7、马某、许某2、舒某。老总有舒某、李某1等人,大经理有马某等人。20、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高某经林某、华某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华某、张某10、林某、简某2、马某0、马某、许某2、舒某。2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李某1经潘某、林某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潘某、张某10、林某、马某0、许某2、舒某,老总有舒某等人。22、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鲁某经陈某8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直接上线是陈某8,行业老总有舒某、马某等人。2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王某1经吕某5、马某0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吕某3,上线依次是吕某5、徐后方、马某0、简某5、马某7、马某、许某2。行业老总有马某、马某、许某2等人。2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谢某经马某10等人介绍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为马某10、郑某3、马某2、曹某1、马某0。25、证人殷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殷某2经殷某1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同年7月又以其老婆张某3名义交139100元加入该行业。老总有舒某、马某等人,其上线依次是殷某1、郑某3、马某2、曹某1、马某0、马某、许某2、舒某。26、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孟某及其老婆经陈某11发展交纳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了皇某、陈某10、陈某1、陈某12为下线。上线依次是陈某11、陈某13、李某13、陈某14、马某2、郑某3、曹某1、马某0、马某、许某2、舒某。直接老总有舒某、许某2、马某、马某0等人。27、证人皇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皇某经陈某14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上线依次是孟某、陈某11、陈某13、陈某14、郑某3、马某2、曹某1、马某0、马某、许某2、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马某2、马某、马某等人。28、证人喜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喜某1经丁某5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上线依次是丁某5、李某15、许某2、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2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张某1经植某1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王某7、张某14、朱某,上线依次是植某1、郑某1、许某21、许某2、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3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朱某经植某1、张建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王某7、张某1、植某1、郑某1、许某21、许某2、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3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吴某1经曹某7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吴某1、胡茂红、张某1、曹某7、王某8、葛某2、毛某3、植某1、郑某1、许某21、许某2、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马某等人。32、证人刁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刁某1经褚某3、许某3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张某9、李某19,上线依次是褚某3、郑某1、许某21、许某2、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马某等人。33、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胡某1经胡某10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胡某10、许某11、许某21。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马某等人。34、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周某2经刘某8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下线是屠某;上线依次是刘某8、潘某8、刘某9、许某3、许某2、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35、证人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屠某经刘某8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周某2、刘某8、潘某8、刘某9、许某3、许某2、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36、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蔡某1经孙某3、李某1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下线是童某5;上线依次是陈某17、戚某7、梁某7、陈某6、李某1、舒某1。行业老总有舒某、马某等人。3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王某2经李某19发展交36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柴某、李某19、孙某3、陈某6、李某1。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38、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程某经孙某9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孙某9、李某19、孙某3、宋祥荣、陈某6、李某1。行业老总有舒某等人;大经理有马某等人。39、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吴某2经徐某13发展交370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刘某16,上线依次是徐某13、李某20、李某1。行业老总有舒某、李某1等人。4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杨某经段某5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段某5、金某5、李某21、李某22、陈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41、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杨某经金某5、段某5发展交1391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段某5、金某5、李某21、李某22。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42、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冯某1经张某18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苗某,上线依次是王某12、周某8、张某18、陈某18、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43、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冯某1经张某18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苗某,上线依次是王某12、周某8、张某18、陈某18、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44、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苗某经冯某1发展交36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冯某1、王某12、周某8、张某18、陈某18、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马某等人。4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魏某经张某18、王某12发展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依次是王某12、周某8、张某18、陈某18、舒某。行业老总有舒某、许某2等人。46、证人张某2、冯某2、李某2、冯某3、郑某的证言,证实舒某传销体系老总,其所在体系的支线中杨某18伞下层级超3层,人数约27人。47、证人密某9、熊某、夏某、陈某2、王某3的证言,证实舒某传销体系老总,其所在体系的支线中韦某18伞下层级超3层,人数约26人。48、证人蔡某2、刁某2、胡某2的证言,证实舒某传销体系老总,其所在体系的支线中沈某3伞下人数约5人。49、同案人马某0的供述,供认2012年3月,马某0来到南宁,经许某2介绍交69800元加入传销行业,后发展马某3加入,马某2、马某、曹某1、简某2等人也是由其叫到南宁加入该传销行业。50、被告人舒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1月,舒某经韦某、于某介绍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发展许某2、王某、张某18、刘某16、陈某19等人,上线依次是杨某、于某、韦某1、韦某;三条下线是许某2、王某、陈某20,陈某和陈某20是其买的空点由其本人操作。2012年下半年,舒某上到老总级别。老总有韦某、韦某1、韦某18、许某2、马某等人,其中于某、许某2、马某、刘某2、马某0等人还兼做大经理。行业的大老总是管理财物,其他老总一般就是接待自己伞下面的新人,出面对新人讲解资本运作的运作模式、请吃老总饭。大经理就是管理行业人员纪律、学习及新人申购等事情,大经理就是管理体系的人员,老总则管理大经理,老总不直接管理行业人员。舒某使用陆某1、程某8的身份证去办理了两张工行卡用来发放行业人员提成及用来收取收购款。发放提成的步骤首先是大经理统计好当月新加入行业的人员名单以及上下线关系网络图,大经理将名单及网络图交给舒某,舒某和许某2、马某、刘某2一起核对,之后再利用电脑在网上操作发放每个人的提成,体系在2015年1月份左右解散。马某有三条下线,分别是马某0线、刘某2线和一条她自己出钱买的线。5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8月,马某经许某2、马某0介绍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又以父亲马某12、婆奶张某17名义分别交69800元各申购21份。上线是许某2,许某2的上线听说是舒某;下面有马某12、张某17、马某0。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马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被告人舒某伞下人员超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马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积极参与,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马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要求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因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冠毅审 判 员 孙炜磊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东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