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宽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321号罪犯刘宽风,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宽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刘宽风等4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41381.1元,刘宽风等3被告人共同退赔151220元,刘宽风个人共退赔人民币502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入监。该犯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13.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宽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宽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