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方亚旗与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方亚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法定代表人韩义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亚旗,男,1981年9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引菊,1961年10月18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亚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海妮,被上诉人方亚旗的委托代理人马引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琼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代理审判员 侯 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