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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荣某与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554号原告:荣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原告荣某诉被告袁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尤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