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贵州腾济医药有限公司与成都蓉合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腾济医药有限公司,成都蓉合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2817号原告贵州腾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廖培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祝,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蓉合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雍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腾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济医药公司”)与被告成都蓉合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合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济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祝、杨洋、被告蓉合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日,腾济医药公司与蓉合医药公司签订《经销商合作协议》,约定腾济医药公司在贵州省区域内代销蓉合医药公司的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2015年2月因蓉合医药公司调整价格,答应重新修改合同,但一直未签。后因蓉合医药公司未按时交货及承诺换旧批号货物,腾济医药公司已退货,未换回货物,为维护腾济医药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蓉合医药公司立即支付腾济医药公司保证金15万元、投标费600元、货款293235元,合计44383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蓉合医药公司承担。被告辩称,1.涉案《经销商合作协议》真实有效,系腾济医药公司违约未按时回款,保证金不符退还条件。投标费为蓉合医药公司为腾济医药公司代购,费用应由腾济医药公司承担;2.货款293235元,其中可退货款为162000元,但价值131235元货物因腾济医药公司退货时已达有效期,故损失应由腾济医药公司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腾济医药公司与蓉合医药公司签订《经销商合作协议》约定腾济医药公司在贵州省区域内代销蓉合医药公司的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50元一支、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35元一支。四、合作期限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五、腾济医药公司需向蓉合医药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5万元。蓉合医药公司应在协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腾济医药公司保证金5万元。另外10万元保证金蓉合医药公司应在腾济医药公司收到蓉合医药公司产品的最有效期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腾济医药公司。关于付款方式,腾济医药公司应按照每月38万元的约定销售额向蓉合医药公司支付。七、货物验收:腾济医药公司在提货后发现包装短少,需进行退、换、补货处理的,应书面提出并对有问题货物进行符合药品要求的妥善保管。须经蓉合医药公司电子监管码确认及外观确认后处理……。另查明,2015年1月28日,腾济医药公司与蓉合医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腾济医药公司向蓉合医药公司购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10000支。2015年3月10日,腾济医药公司与蓉合医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腾济医药公司向蓉合医药公司购结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1000支。又查明,2016年2月26日,蓉合医药公司在货物明细表注明保证金15万元、投标费600元、货款293235元,合计443835元。又查明,2016年3月3日,蓉合医药公司向腾济医药公司发出通告,称腾济医药公司退回货物,经核查,此部份退货未向蓉合医药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如何处理,且无蓉合医药公司签收确认,蓉合医药公司对退货不予认可,但因退货金额较大,蓉合医药公司愿与北京祥瑞沟通协商解决腾济医药公司的退货事宜,在未得答复前,货物损失131235元,需由腾济医药公司自行承担。此货存在蓉合医药公司处,如何处理由腾济医药公司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庭审中腾济医药公司诉称双方没有达成2016年供货计划,因涉案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双方没有对合作协议价格进行调整,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和年度计划合同,腾济医药公司以货物明细表载明的金额要求蓉合医药公司退还货款,实际履行没有按38万元供货。蓉合医药公司称只承担实际退货款应为162000元,另131235元退货款不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经销商合作协议》、购销合同及货物明细表、通告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腾济医药公司与蓉合医药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合作协议》及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经销商合作协议》是否终止;二、退货款的具体金额是多少;三、腾济医药公司主张的保证金15万元、投标费600元、货款293235元能否得到支持,具体金额是多少。一、《经销商合作协议》是否终止。腾济医药公司以2016年开始当事人双方就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和年度计划合同,《经销商合作协议》实际已终止,且蓉合医药公司同意调整涉案药品价格,重新签订合同,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蓉合医药公司认为《经销商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期限、金额和腾济医药公司每月需要回款的货款,没有约定要签订年度合同,《经销商合作协议》并没有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腾济医药公司的主张不予以采纳。二、退货款的具体金额是多少。腾济医药公司以货物明细表载明的金额要求蓉合医药公司退还货款293235元,但蓉合医药公司认为货物明细表是对数据的核对,并不意味着蓉合医药公司应当返还该金额,蓉合医药公司承担实际退货款应为162000元,另131235元退货款不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货物明细表并非双方的对账确认,且腾济医药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办理退货,蓉合医药公司针对131235元退货发出了通告,已明确不认可131235元退货款,故本院确认退货款的具体金额应为162000元。三、腾济医药公司主张的保证金15万元、投标费600元、货款293235元能否得到支持,具体金额是多少。因《经销商合作协议》未终止,腾济医药公司关于保证金15万元退还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退货款,本院部分支持为162000元。对于投标费600元,腾济医药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蓉合医药公司称投标费是蓉合医药公司代腾济医药公司购买标书,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蓉合医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贵州腾济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62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蓉合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贵州腾济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62000元;二、驳回贵州腾济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8元(减半收取3979元),由成都蓉合医药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贵州腾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9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晋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