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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宏伟与被执行人孟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伟,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东风东路***号1-2-402。被执行人:孟勇,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德兴北路居星苑*******号。上列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2015)德城民初字第37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法律程序拍卖被执行人房产,该案暂时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257条第(6)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城民初字第3771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