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晓萍与胡万春、葛贡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萍,胡万春,葛贡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358号原告:郭晓萍。被告:胡万春。被告:葛贡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萍与被告胡万春、葛贡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晓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