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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晓萍与胡万春、葛贡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萍,胡万春,葛贡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358号原告:郭晓萍。被告:胡万春。被告:葛贡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萍与被告胡万春、葛贡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晓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