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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1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贡明军与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明军,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137号之三原告贡明军。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1号。第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义士路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明军与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明军撤回对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29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32299元由原告贡明军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仲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