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515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