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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515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