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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刁克兴与韩大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克兴,韩大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刁克兴,农民。被执行人韩大聚,农民。刁克兴与韩大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该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