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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187号原告代某某,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东某某,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吉宗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