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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行与张一登、曾祥祝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城区分理处,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一登,曾祥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城区分理处(原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被执行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一登,男,生于1967年9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曾祥祝,女,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城区分理处申请执行张一登、曾祥祝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作出的(2014)达市佳证字第2427、2428号公证书及(2015)达市佳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到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城区分理处尚未受偿金额本息5143624.82元。因被执行人张一登、曾祥祝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城区分理处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本息5143624.82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