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和利阳重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和利阳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262号原告苏州和利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界浦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2019号8幢。法定代表人陈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和利阳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和利阳重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和利阳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和利阳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8元,减半收取7794元,由原告苏州和利阳重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