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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国良与被上诉人国营王家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决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良,国营王家农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良,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营王家农场(原大洼县王家农场),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法定代表人:苑琳琳,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良与被上诉人国营王家农场(原大洼县王家农场,简称王家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6)辽112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王国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国良,被上诉人王家农场委托代理人解学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农场一审诉称:被告系王家镇华侨村村民。在2013年重新调整土地时,分得承包田6.68亩、经济田11.99亩,合计18.67亩。被告耕种上述土地后,未向原告交纳2015年的土地承包各项费用总计为6678.4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用6678.40元。被告王国良一审未答辩。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7.77亩。2013年原告重新调整承包土地时,被告承包土地18.67亩(承包田6.68亩、经济田11.99亩),双方未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实际耕种该承包地后,未向原告交纳2015年度土地承包费用,其中,承包田费用:农场、分场两级管理费200.40元(30元/亩6.68亩)、农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统费400.80元(60���/亩6.68亩)、县、农场二级水利工程费133.60元(20元/亩6.68亩)、水费647.96(97元/亩6.68亩)、农田排涝费20.04元(3元/亩6.68亩),经济田费用5275.60元(440元/亩11.99亩),合计6678.4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用6678.4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于2000年1月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7.77亩。2013年重新调整承包土地时,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8.67亩,双方虽未重新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应视为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延续,且被告已经实际耕种了该承包地,故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且已实际履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做为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用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用6678.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给付原告大洼县王家农场土地承包费用667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国良负担。王国良上诉请求及理由是: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理由,原审缺席审理程序违法。上诉人在原审不出庭参加庭审,已向原审递交了《不出庭理由》,其理由是被上诉人起诉状中所列的法定代表人苑琳琳在起诉时已不是法定代表人。为��要求原审不开庭,但原审未采纳,因此原审缺席审理程序违法。王家农场二审答辩认为:苑琳琳只是暂时借调,但是营业执照上仍是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为准。本案争议焦点:原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未有证据提供。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对于原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认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苑琳琳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事实,且根据《授权委托书》、《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函》,证明被上诉人已委托该所律师解学国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实。因此被上诉人起诉主体适格,原审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王国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彦东审判员  李宝明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燕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