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魏国恒与河北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恒,河北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051号原告魏国恒。被告河北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10号。法定代表人焦杨,经理。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原告魏国恒诉被告河北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国恒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5元,减半收取3797.5元,由原告魏国恒负担。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