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朱广顺与孙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顺,孙同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731号之一原告朱广顺。被告孙同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顺与被告孙同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学军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周富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