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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朱广顺与孙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顺,孙同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731号之一原告朱广顺。被告孙同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顺与被告孙同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学军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周富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