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城固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9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龙亭镇三合村三组。原告闫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龙亭镇三合村三组。被告城固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汉江路以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闫某某与被告城固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屈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