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5)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池仙平,郑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弄301室。负责人徐德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万方,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益华。被执行人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黄桥村(五金机电集中作业区)。法定代表人郑益华。被执行人郑益华,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塘路。被执行人戴玉梅,女,1967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塘路。被执行人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环镇北路。法定代表人池仙平。被执行人池仙平,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东裕东路***号。被执行人郑丽明,男,1968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居民区新世纪大厦*幢***室。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奥林公司)、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奥林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公司)、池仙平、郑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温州奥林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36502.15元、截至2014年8月7日的期内利息40427.83元、复利95.05元以及自2014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其中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11月16日止以本金397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11月17日起以本金3936502.15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40427.83元为基数,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温州奥林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奥林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工业区房产(房产证号为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鲍田字第000100**号、0001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借款债务中本金294万元及相应利息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申请执行人对编号3310062014000528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以1500万元为限;三、被执行人苏州奥林公司、明诚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池仙平、郑丽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涉案债务在内,被执行人苏州奥林公司、明诚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池仙平、郑丽明对其共同签订的编号3310052013001672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总额以2250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池仙平、郑丽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温州奥林公司、苏州奥林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明诚公司、池仙平、郑丽明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温州奥林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工业区房产(房权证号:000100**号、000100**号,抵押于农业银行瑞安支行),本院已另案查封处置(案号:2015温瑞执民字第5708号)。被执行人池仙平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鲍田鲍四村环镇北路房产(房权证号:002400**,抵押于农商行鲍田支行)、及坐落于瑞安市鲍田鲍四村环镇北路房产(房权证号:000110**号、000110**号,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上述三处房产本院均已另案查封(案号:2015温瑞执民字第5718号)。被执行人郑丽明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新世纪大厦A幢806室房产(房权证号:000906**号,抵押于浦发银行),本院已另案查封(2015温瑞执民字第5718-3号),另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村环镇北路房产四处【房权证号:002391**号(抵押于农商行汀田分行),房权证号:00011046、00011047、000110**号(均抵押于农业银行瑞安支行)】,本院均已另案查封;郑益华、戴玉梅、明诚公司、苏州奥林公司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温州奥林公司名下登记有雅阁牌小型汽车(2004年出厂)、桑塔纳牌小型汽车(2002年出厂)、五十铃牌小型汽车(2011年出厂)、江铃牌小型汽车(2004年出厂),上述车辆本院均已于2016年4月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池仙平名下登记有奔驰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裁定查封,该车辆已另案提交布控;4、除本案外,各被执行人均有其他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郑益华、戴玉梅、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池仙平、郑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领款凭证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上述已查明房产均已设定抵押或另案查封处置,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已查明车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7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超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