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赵显友与赵丕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友,赵丕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234号原告:赵显友。委托代理人:马先年,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乃鑫,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丕旭。原告赵显友与被告赵丕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显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显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显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赵显友申请缓缴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显友负担。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月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