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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赵显友与赵丕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友,赵丕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234号原告:赵显友。委托代理人:马先年,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乃鑫,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丕旭。原告赵显友与被告赵丕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显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显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显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赵显友申请缓缴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显友负担。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月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