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XX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XX,男,□□□□。2015年8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洋,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雪、陈思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及辩护人赵洋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白XX在向张XX送毒品时在白塔区□□□□一居民楼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白色晶体两袋。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白色晶体重12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白XX的供述、证人张XX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缴毒品情况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通话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白XX随身携带2袋白色晶体在辽阳市白塔区□□□□一居民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白色晶体重12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白XX的供述证实,其从马XX手中购买12克毒品,其中帮助XX购买4克毒品。每克毒品260元。当庭辩称XX让其代买毒品,其没有同意。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从小白手中购买三次毒品,第三次要买4克毒品没买成。前两次毒品是230元一克。3、辨认笔录证实,经张XX辨认其所说的卖给其毒品的“小白”是白XX。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白XX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及银灰色苹果6手机,并将手机随案移送。5、辽阳市上缴毒品情况表证实,白XX非法持有的毒品已上缴至辽阳市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队。6、指认毒品照片证实,被告人白XX对其非法持有的毒品进行指认。7、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2袋白色晶体净重12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XX的年龄等自然状况。9、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白XX、张XX的尿液检测均呈阳性。10、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白XX与张XX的通话情况。1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他人举报,被告人白XX被抓获归案。12、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马XX”的真实身份正在核查中。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白XX于2014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白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丽华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高俊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