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韩志新与费国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新,费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韩志新。被执行人:费国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新与被执行人费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新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