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6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849号起诉人:方晓。2016年6月24日,本院收到方晓的民事起诉状,诉状请求:判决周赢坤、夏胜辉归还起诉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起诉人提交的借条约定发生纠纷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院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借条中的管辖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方晓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焕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弼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