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63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田某某,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王长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