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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63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田某某,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王长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