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泳、臧佃丽、米峰、马翠苹、刘军、李长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泳,臧佃丽,米峰,马翠苹,刘军,李长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41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代理人翟永升被告宁泳被告臧佃丽被告米峰被告马翠苹被告刘军被告李长红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泳、臧佃丽、米峰、马翠苹、刘军、李长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诗征审 判 员  吕 霞人民陪审员  孟庆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