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更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846号罪犯李杰,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靖县人,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杰退出赃款人民币524080元赔偿给被害单位。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鲤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杰退出赃款人民币524080元赔偿给被害单位。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5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李杰退出赃款部分的判决,撤销一审定罪量刑判决,改判上诉人李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4年3月25日押送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6)667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泉检减意(2016)53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李杰财产刑履行不积极,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杰继续予以改造考察。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童培源、陈育秋、福建省泉州监狱代表黄印练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受到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杰虽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但其被判处退出赃款人民币524080元,仅缴交人民币1000元,未能退出的赃款数额大,不能从经济上弥补被害单位,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美芳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陈垂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楠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