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昌吉市长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严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长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严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864号原告:昌吉市长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秀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严志英,女,汉族,年龄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长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长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长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长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彤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