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XX与王华胜、王柏树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华胜,王柏树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初408号原告XX。被告王华胜。被告王柏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华胜、被告王柏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