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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XX与王华胜、王柏树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华胜,王柏树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初408号原告XX。被告王华胜。被告王柏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华胜、被告王柏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