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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梁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6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某支付抚育费人民币43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某在广元务工,在其户籍所在有砖混结构房屋三间,但不宜处置;经查各金融系统无存款信息,查房管部门无其他房产登记信,登记在其名下有汽车两辆,但被执行人梁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待该案审理后予以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苟  军  朝审判员 蒲  玉  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友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