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郭益玲、赖伍江等与郭益玲、赖伍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益玲,赖伍江,赖伍钦,赖伍豪,赖新团,龙岩市塔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益玲,女,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郭益廉,女,汉族,1949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伍江,男,汉族,1934年10月1日出生,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住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大学海滨宿舍区。委托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伍钦,男,汉族,1940年8月1日出生,龙岩市第四中学退休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委托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伍豪,男,汉族,1943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委托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新团,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厦门市公路局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委托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龙岩市塔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益玲因与被申请人赖伍江、赖伍钦、赖伍豪、赖新团,一审被告龙岩市塔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益玲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2.本案争议房地产(即:半间厅、厨房和餐厅以及滴水)是后头顶厅左边的二间平房的附属物,从之前的继承和析产生效判决可知申请再审人享有后头顶厅左边的二间平房的所有权,也应享有对其附属物的支配权。综上,请求再审本案。赖伍江、赖伍钦、赖伍豪、赖新团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郭益玲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二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郭益玲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关于郭益玲提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之申请再审理由。经查,一、二审判决依据前述(1996)××民城初字第××号、(2001)××民终字第××号、(2004)××民再终字第××号、(2011)××民提字第××号民事判决作出有关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赖厝赖泉富夫妇遗产的四间平房的分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文正确,程序正当,判决并无不当,该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郭益玲提出争议房地产是后头顶厅左边的二间平房的附属物之申请再审理由。经查,根据前述继承和析产诉讼的生效判决,均未将争议房地产认定为后头顶厅左边二间平房的附属物。依常识经验判断,争议房地产应是所有平房的附属物,继承赖泉富夫妇在赖厝遗产的人对赖泉富夫妇在该厝所享有的厅、空地等公共共有部分,均享有一定权利。该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郭益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益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