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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0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王延兵、路银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王延兵,路银研,王利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38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谢廷殿,行长。被告王延兵。被告路银研。被告王利芳。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王延兵、路银研、王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279.4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基本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郑兴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