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0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王延兵、路银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王延兵,路银研,王利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38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谢廷殿,行长。被告王延兵。被告路银研。被告王利芳。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王延兵、路银研、王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279.4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基本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郑兴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