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美玲与张智慧、毛云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玲,张智慧,毛云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4107号原告:张美玲。被告:张智慧。被告:毛云璨(系张智慧之妻)。原告张美玲与被告张智慧、毛云璨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智慧、毛云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美玲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4日,张智慧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一张,之后被告分文未归还。故原告诉之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张智慧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毛云璨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为证明上述事实,张美玲向本院提交张智慧出具的借条、及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以及借款事实。以上证据经审核,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两被告于200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4日,张智慧向张美玲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美玲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期为壹个月,利息以三分计算”。之后两被告分文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玲与被告张智慧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张智慧尚欠张美玲借款2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故该笔债务也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理应按约如数归还借款,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智慧、毛云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美玲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智慧、毛云璨承担(被告张智慧、毛云璨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