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姚夕中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夕中,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52行初41号原告姚夕中,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朱洪,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仕庆,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928632-4。法定代表人刘正光,该局政委,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田鼐,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姚夕中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夕中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夕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夕中承担。审 判 长 周中奎审 判 员 彭科生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