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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460号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名都广场B区3楼2080室。法定代表人朱桂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晓华(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鑫物业公司)与被告姚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鑫物业公司以“姚辉已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鑫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鑫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