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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3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53年11月1日,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庙畔村,农民。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52年11月21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沙渠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