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3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53年11月1日,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庙畔村,农民。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52年11月21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沙渠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