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双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双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84号原告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钰。委托代理人李梦洁。委托代理人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玲,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双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