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单既财、刘振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单既财,刘振美,单胡宁,许永萍,单保东,赵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单既财。被执行人刘振美。被执行人单胡宁。被执行人许永萍。被执行人单保东。被执行人赵小英。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单既财、刘振美、单胡宁、许永萍、单保东、赵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坊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单既财、刘振美、单胡宁、许永萍、单保东、赵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李恒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兴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