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亚娟、李伟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陈亚娟,李伟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443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张爱华,行长。被告:陈亚娟,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328。被告:李伟然,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259。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亚娟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919号(五洲康城)12栋1单元1102房和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60号4栋3单元104房,以上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10万元为限,并以担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亚娟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919号(五洲康城)12栋1单元1102房(权证号码:01××01)房产;二、查封被告陈亚娟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60号4栋3单元104房(权证号码:C4××73)房产。上述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1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巧贤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