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屈利军、王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聚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屈利军,王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聚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923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利军,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被告王凤,女,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被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聚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03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智晖,执行董事。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利,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冀春,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屈利军、王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聚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屈利军、王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聚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屈利军、王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聚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 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 微信公众号“”